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定原则
第一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各类本、专科学生,均应进行综合评分。全体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自强自立、争优创先。
第二条 综合评分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管理,各系党总支组织实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主持进行。
第三条 各级考核测评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平时记载、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评分工作每学期核实登记,每年九月对在校生上学年综合考评一次,每年三月对当年毕业生综合评分进行全面总评。
第二章 综合评分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评分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践,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分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
第六条 学生综合评分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和体育成绩构成。
第七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20%、智育成绩和体育成绩占80%。即综合评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总评分×20%+智育成绩总评分和体育成绩总评分×80%。
第八条 综合评分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专科升本科和毕业生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学生德育以60分为基线。对于好的和差的,分别采取加分和减分的办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 德育加分项目共8项,加分总数最多40分,超过分作为排名次参考分。
(1)凡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记8分,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奖学金的一次记5分,二等奖学金的一次记4分,单项奖一次记2分。以上每次有重复按最高分只记一次。
(2)科研成果经鉴定属发明创造记4分;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记3分;在院内、外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者,每篇记2分;通过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记1分;对外技术服务成果受院内外表彰者每项记1分;普通话测试达到一级乙等记1分。
(3)参加院内外运动会获奖者,院内(含市级)前三名每次记3分,省级前八名每次记5分;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并获奖者,每次记1分。
(4)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被评为先进个人(以发文为准)一次记2分;在文明校园建设、建校劳动、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记1分。
(5)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受到院表彰者一次记2分。
(6)凡积极参加院、系各项活动并获奖者一次记1分,获特等嘉奖者一次记2分,纪念奖不记分。此项应报学生处核准,否则不予记分。
(7)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系分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以上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的,每届记2.5分,相应副职每届记2分。其它干部每届记1.5分,兼职按最高分只记一次。
(8)全勤一学年记3分;全年早操出勤率在100%者记2分。
第十一条 德育减分项目共5项,减分总数不超过40分,超过分数作为排名次的参考分。
(1)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考试作弊、盗窃赌博、煽动闹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纪律,受到校纪记过以下处分者,每次扣8分,凡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
(2)在图书馆、饭厅、教室和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违犯有关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或罚款者一次扣2分;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违犯大学生公德和建设文明校园等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3)学习成绩不及格者每次扣1分。
(4)上课迟到3次扣1分,旷课1节扣1分,旷操三次扣l分,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者每次扣1分,事假一周扣1分。
(5)凡班委、团支部以上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不负责任者不予记分,如有严重失职、贻误工作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2至4分。
第四章 智育、体育成绩
第十二条 智育、体育成绩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加上实际能力考核和平时测试成绩综合计算,即智育、体育成绩总评分=考试成绩(按各学科考试的总分×70%)+考查成绩(按各学科考查成绩的总评分×20%)+实际能力考核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教学实习等总评分×10%)。
其中考查成绩: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由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等组成系学生综合评分考评领导小组,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评分必须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平时各班应认真填写《学生综合评分考评表》,及时记录,定期检查核对,力求真实可信。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计算中加减分应以相关文件、证书和证明材料为依据;凡跨学年的项目加减分均以文件、证书时间为准。对于难以举证或师生意见较大的项目应报系考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班级在个人考评成绩初算后应公布全班,对有异议者,经班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各系对各班考评结果要认真审查,并将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工部、学生处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